English

虹桥垮塌案公审 法庭精彩辩论

1999-04-08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窦云峰 我有话说

(续昨)被告人林世元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虹桥工程承包费上利用虹桥工程的施工,交付使用结算及逐接綦江县城的其他项目中,谋取利益,因非法收受费上利的贿赂财物共111675元,其行为已构成收贿罪,且因受贿而帮行贿人非法承包施工,终因承包施工质量的问题造成了虹桥垮塌这个极其严重的后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实属情节特别严重,因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决定,予以数罪并罚,本院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基碧犯玩忽职守罪成立,其辩护人提出,张基碧对虹桥垮塌负有一定次要责任辩护意见,本庭调查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基碧先后任城建委副主任、主任,分管城建工作,主持城建委全面工作期间,未使虹桥工程办理立项和报检手续,未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未进行招投标,未办理施工许可证,采取消极态度,不闻不问,不督促落实。在明知虹桥工程尚未完工、未进行峻工验收的情况下,主持并参与虹桥的移交工作,并将虹桥违法投入使用。对虹桥在使用后发生异象后不予重视,未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隐患,也未督促被告人孙立将核载试验落实。对虹桥违章工程未提出任何针对意见,最终放弃了对虹桥的监督管理。被告人张基碧在执行职务中,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公众财产和国家人民的利益,遭受特别巨大损失。对虹桥垮塌这一重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和一定的管理责任。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对被告人张基碧以上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第一款规定,定罪处罚。但鉴于张基碧在审理过程中确有认罪悔过之意,其辩护人提出张基碧认罪态度好,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此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本庭确认公诉机关指控孙立的罪名成立,孙立其辩护人提出是受领导的安排,参与虹桥违规预算、违规移交并违规合作的事实成立,应予采纳。但孙立提出自己未安排办理领导分管虹桥工程的辩护意见,与本庭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孙立辩护人提出孙立的失职行为除核载试验外,不属于刑事责任的范围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孙立在担任城建委主任助理期间,协助主任负责重要工程,明知虹桥施工现场没有甲方代表现场监督而不管不问,使虹桥质量得不到及时发现和纠正,负有一定的责任。在明知虹桥工程尚未完工,未进行工程验收的情况下,参与了虹桥的张基碧主持的虹桥的移交工作,并受林世元的指派,直接与费上利违规结算。虹桥在使用中发生异象后,未按照领导的安排完成虹桥的核载试验的工作,致使虹桥违法危险继续使用。被告人孙立在执行职务中,违反有关规定,对虹桥垮塌事故负有一定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对孙立的以上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定罪处罚。但鉴于孙立有认罪悔过行为,应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赵祥忠的事实成立。赵祥忠及其辩护人提出赵祥忠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具备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资格,这一辩解成立,予以采纳。但赵祥忠认真履行了质检站站长的职责一说,与本庭调查核实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赵祥忠身为质检站站长,依法负有刑事监督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的职责,在明知工程申请方未提交勘察设计资料等等,仍不负责地签发了质量监督申请书,又未对虹桥设计、施工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致使虹桥的设计、施工单位继续建虹桥工程。明知为虹桥工程加工主体主拱钢管的是原重庆通用机械厂的一个车间,不能出具产品合格证、质量合格保证,无焊缝探伤条件等情况,却没有依法指责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钢管进入虹桥的施工实体。后经鉴定,主拱钢管的焊接质量低劣,是导致虹桥主体垮塌的直接原因。被告人赵祥忠,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虹桥垮塌重大安全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工程安全事故罪,且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7条规定,予以定罪处罚。本院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际慎犯玩忽职守罪成立。贺际慎辩护人提出实际上未安排她负责虹桥工程的管理,在虹桥异象后,她表态可以继续使用,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的,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贺际慎在担任副县长期间分管城建工作,兼任县建设重点工程指挥部指挥长期间,对虹桥工程的立项、施工单位资格审查等环节上存在问题,严重失察。明知虹桥尚未完工未进行验收即投入使用的情况下,不予以纠正。当虹桥在使用中发生异象,反映出严重质量问题时,轻率表态可以继续使用,致使虹桥危险带伤继续使用,起到极为重要的负面作用。被告人贺际慎在执行职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务职责,对虹桥的垮塌造成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致公众财产重大损失负有一定的直接责任和一定的管理责任,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第一款规定,定罪处罚。但鉴于贺际慎在犯罪中的具体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决结果见本报4月4日一版——编者注)(全文完)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